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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警察检查网友开房通知家属之我见
作者:刘传仓 律师  时间:2013年01月13日

事件背景:
201319,南京沿江公安分局西厂门派出所民警戚信福发出一条新浪微博,内容与到宾馆检查登记住宿人员有关。
 “今天下午,到某宾馆检查登记住宿人员,发现一名86年出生的男子与一名92年出生的女子在一个房间,我问男子,女的叫什么名字,男的说叫什么小琴,与女子登记的名字不符,问女子,也不知道男子叫什么,原来,他(她)一个是苏北人,一个是六合人,网上才认识月余,今天相约就开了房。”
此微博引来网友们发问:“哪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国人必须认识多少天才能开房啊?”戚信福作出的回应竟然是“告诉你,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。”
南京沿江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戚信福是在忙完一天工作后,回家发了这条微博。内容是一次例行检查的情况。“经调查,那对年轻人并没有违法行为。但戚信福还是出于对年轻人的保护,通知了女方家人,将她带走。他的初衷是好的,是要提醒大家网上交往要慎重。”
 
网友们的指责多集中于“认识多少天可以开房”和这位警官的回应“显得太蛮横”,而笔者认为,不但这位警官的执法存在问题,南京沿江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应也纯属狡辩。
第一、我们假定开房的这两位涉嫌卖淫嫖娼,是不是就可以通知家属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据此,对卖淫、嫖娼者有四种处罚形式:一、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不罚款。二、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三、五日以下拘留;四、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据该条规定,并不能直接得出警察有权通知家属的结论,只是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,“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”。通知家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制约警察权的行使,保护被处罚者的人权。给予家属知情权正是为了监督制约警察的公权,以权利制约权力,维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,而不是为了向家属揭露其丑事。即使需要通知家属,处于人性化执法的考量,在通知时也应该征求被处罚者的意见,如果被处罚者希望通知父母,就不能通知其配偶。
南京沿江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,“经调查,那对年轻人并没有违法行为”。既然没有违法行为,肯定不能拘留,因此不可能适用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家属。
二、在排除了因为卖淫、嫖娼被拘留因而需要通知家属的情形后,还有哪些情况可以通知家属?
除采取拘留措施需要通知家属的情形外,该法还规定了另外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家属,下面一一排除。
1第十二条规定的,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既然应当“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”,那肯定需要通知家属了,当然,监护人未必是家属,此不赘述。
那么,这两位是否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呢?显然不是!即使按照最苛刻的算法,假定86年出生的这位男士出生于19861231日,到这条微博横空出世时,也已经至少十足地年满26周岁,再假定这位92年出生的女士出生于19921231日,也已经至少十足地年满20周岁,显然不存在因为不满十四周岁违法不予处罚但需通知家长的情形。
2第十三条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。
这一条不用多说,显然也不是他们通知家属的法律依据。除此之外,法律、法规没有授权他们通知家属。
三、现在来分析一下南京沿江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狡辩。
“戚信福还是出于对年轻人的保护,通知了女方家人,将她带走。他的初衷是好的,是要提醒大家网上交往要慎重。”
这两位“年轻人”, 即使最年轻的那位,按照最苛刻的计算方法都已经年满20周岁了啊,连婚姻法都允许登记结婚的年龄了啊,还不能处分自己的性权利?
依据法律规定什么年龄可以处分自己的性权利的问题?综合刑法、治安案例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,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处分自己性权力的能力受限,尤其是幼女。
至于“初衷是好的,是要提醒大家网上交往要慎重”这句,显然也是托词,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不少的网络欺诈,但是用在这次查房事件的对外回应上,显然用错了地方。不但网友们不会认为通知家属是善意的,还会觉得沿江公安分局护犊子。
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行为,作为一种行政行为,必须有法律依据。显然,这次执法检查,通知家属是完全违法的。
如果有人问小朋友迷路了找警察,警察在查明情况后通知家属,法律依据何在?我只能说是没事找抽型的,拒绝回答。
但是我自始至终没有说是他们因为不能罚款恼羞成怒才通知家属的。